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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HMO 的數量在 1980 年代和 1990 年代早期穩定增長,並為越來越多的美國人提供保險。許多健康護理專家預測,本十年末,一半美國人將參加 HMO 或類似方式的管理式護理。  
  HMO 模式

HMO 的不同模式

負責在 1973 年制訂 HMO 法案的美國衛生與公共服務部 (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) 將 HMO 定義為「一種管理式健康護理計劃,在預付費基礎上為 自願加入的客戶提供或安排全面、協調的醫療服務。」

雖然健康計劃不同、許多機構目前把自己視為 HMO,但它們全都基本堅持此最初定義中的原則。它們的差異主要存在於結構、財政和管理組織方面,而非醫療護理品質方面。HMO 通常依據下述四種模式分類:

 
  雇員模式:在雇員模式的 HMO 中,客戶在一個或多個集中的場所接受全部護理 服務。HMO 作為完整的醫療中心提供服務,醫師大多是 HMO 的專職付薪雇員,提供全部健康服務並處理管理與財政事務。每個 HMO 客戶選擇一位主治醫師 (PCP),PCP 將協調病人的全部護理,包括住院治療和轉診至 HMO 內的專家。
 
  獨立醫師模式 (IPA):IPA 是全國範圍內成長速度最快、最普遍的 HMO 形式。
在此模式下,HMO 與組成協會並依據按人數計費、固定費用或按次計費基礎償付其醫療服務的個人執業醫師簽訂合約。客戶能夠在 IPA 內自主選擇他們自己的 主治醫師,並能夠在必要時轉送至屬於該組織的其他專家。醫師在他們自己的診所內診治病人,同時還可以在診所內繼續個人執業。
 
  團體模式:在團體模式下,HMO 與一個醫師團體(通常是多專科醫師團體,但有時是單一專科醫師團體)簽訂合約,組成其自己的合夥、專業公司或同意向 HMO 客戶提供醫療服務的其他聯合公司。醫師通常按照約定的依據人數的費率獲得 償付。一些大型團體模式擁有其自己的醫院,而其他的團體模式則與地區醫院簽訂合約提供住院護理。
 
  網路模式:網路模式的 HMO 的實質與團體模式相同,HMO 與許多單一專科或 多專業醫師團體簽訂合約。病人能夠使用網路內的任何醫師。醫師在他們自己的 診所內診治病人,他們一般還在那裡診治非 HMO 病人。由於其規模較小,網路 HMO 通常不擁有自己的醫院,而是與地區醫院簽訂合約提供住院服務。
 
 

比較 HMO 與傳統的彌償保險

HMO 與傳統的彌償保險之間的區別

HMO 在預付費的基礎上接受客戶,作為回報,提供健康護理保險並防止高額的 健康護理費用。由於客戶費用固定,HMO 的優勢是保持其客戶的健康。
HMO 的一般特點:
· 除了急診和地區外緊急護理服務,客戶必須使用與 HMO 有關的醫師和 醫院。
· HMO 承擔提供並支付必要的健康護理服務的責任。客戶沒有或只有很少的文書工作。
· 每月的保險費涵蓋所有的健康福利服務,客戶不必為每次就診或處方支付 費用或只支付額定的費用。
· 保險包括預防性健康護理,包括大多數免疫和定期身體檢查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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